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69号公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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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69号 天津朝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青,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始顺园1-6-302。 2020年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乙烯聚合物,申 报数量26000千克,商品编码3901909000(进口关税率6.5%,进口增值税率13%,监管条件无 ),总价C&F15600美元。经查,该票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 3915100000(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当事人于2020年3月11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020220200000112185。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01879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112185号报关单、查问笔 录、当事人陈述、聊天记录截图、证人证言、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无动 無 港 海 20 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