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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70号公处罚决定书 (1)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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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查/违字[2020]0470号 石家庄诚昌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进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里庄镇宿生 村村南。 2020年6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物聚乙烯醇19250千克 ,申报商品编码为3920910090,总价为10973美元。经查,该票货物中有4500千克属于国家禁止 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3915909000其他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当事人违规进口固 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0年9月9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020220200000542707。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1981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0200000542707号报关单、查间笔录 当事人陈述、微信截屏、查验记录、鉴别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和国无动 港 海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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