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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80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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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一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80号 当事人:吉安市金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峰,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龙 华大道。 2020年4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01000061999号报 关单项下基础聚酯粉末涂料39296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907999990,总价43225.60美元。经查 ,实货中有5860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0年9月3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 境,退运报关单号为020220200000526674。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020220201000061999、 02022020000052667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化验鉴定书、鉴别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和国天光 清 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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