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北辰关检罚字〔2020〕0012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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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辰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北辰关检罚字[202010012号 当事人:天津市君成化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静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杨北公路西部队营房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73611823A 2020年7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浦江海关申报进口4-甲基邻苯二 酚3000千克,报关单号为220120201000283513,申报总价共计75000美元,属法 检商品。经查,实际货物中有1400千克未经检验擅自销售。当事人已构成擅自 销售来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涉案商品货值人民币248055.5 元。 上述事实有220120201000283513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 陈述及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和国 北 食 民共 中 0二0年 发 月 日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