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0〕0160号处罚决定书

相关附件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0〕0160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查/违字[2020]0160号 当事人:陕西煤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2号15楼 海关编码:6101319120 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关中海关、车站海关申报进口主计 算机6票共6台,报关单号分别为900120201000001042、900920191000000919、 900920191000000624、900120191000000773、900120181018119299、900120181018116333,申报商 品编号均为8471414000,进口关税税率0%。经查,实货均应归入商品编号8537101990项下,进 口关税税率5%。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37572.54元。 以上行为有900120201000001042号等共计6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 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 F (关印) 华 海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