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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75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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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查/违字[2020]0475号 天津智联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宏,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七号路与岩 丰西道交口东150米。 2020年8月22日,当事人委托天津康桥报关行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 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镀锌带管斜拉杆,商品编号7308400000(出口退 税率:13%),价格9540美元;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镀锌带管斜拉杆,商品编号 7308400000(出口退税率:13%),价格12087美元;其中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镀锌带管连接棒 ,商品编号7308400000(出口退税率:13%),价格18240美元;其中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螺母 商品编号7318160000(出口退税率:13%),价格1770美元;其中第五项货物申报品名防音 篷布,商品编号5903109000(出口退税率:13%),价格15883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此 票货物币制申报错误,实际币制均应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50245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光 艺 港 海 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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