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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壹)违字〔2020〕0070号出发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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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2010070号 当事人:东台市岗栓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谷林 联系地址:江苏省东台经济开发区经八路中欧产业园内 当事人于2020年4月26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00000228849号报关单增 碳剂22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24993000(出口退税率0%),FOB总价99000美元。经查,货 物实际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出口退税率0%,需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 可证),实际总价为1331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和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22884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 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光 港 海 12月25日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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