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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 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 茶 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 关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海关 出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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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清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清关违字(2020)0015号 当事人:基伊埃机械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编码:1215940290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RuedigerKrausse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达路8号 2020年6月24日,海关对当事人加工贸易项账册E021019A0016 项下单耗业务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涉案保税料件:传动轴 (2064-3410-010)短少18个;控制器(0005-4050-703)短少2个; 控制屏(0005-4760-031)短少27个。经海关计核,上述货物价值人 民币292105.9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2150.04元。 当事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 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 由,违反了《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的相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涉案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 报关单据、购买发票、金关二期数据截图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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