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04号处罚决定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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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维查违字(2021)0004号 当事人:天津精工石油专用管件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精工石油专用管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超 海关编号:1212930046 地址: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宝源路16号 2018年6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天津新 港海关申报出口接箍共207票,数量共计207.64万个,报关单号为020220180000637665等,申报 商品编号分别为7304291000(出口退税率13%)、7304292000(出口退税率13%)、 7304293000(出口退税率13%)。经查,上述207票货物均应归入商品编号7307990000。2018年 10月31日前出口退税率为9%,2018年11月1日后,出口退税率为13%。2018年6月18日至2018年 10月31日间,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出口“接箍”47票,货物总价共计565.39万美元,申报商品编 号与实际不符,影响出口退税管理。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7日间,当事人共向海关申报 出口“接箍”160票,货物总价共计2035.16万美,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637665号等207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天津海关案件移交 商品归类认定书、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行为罚款人民币4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