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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税区关缉违字【2021】0003号处罚决定书2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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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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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税区关辑查/违字[2021]0003号 当事人:天津唯品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O5W4B07L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孙绮威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5号办公楼一层 2020年7月12日,当事人以保税电商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境一票 货物,备案清单号020820201000020441,申报成交方式CIF。该报关单项下 第三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白兰氏BRANDS即食冰糖燕窝,申报商品编号 2106909090,申报数量3600盒,申报单价人民币154.75元,申报总价人民币 557100元。该货物入区后,对应电子账册编号T0208W000095的项下商品 ,商品条码为9556162324306,商品名称为“白兰氏BRAND、s即食冰糖燕 窝70g*6/盒”。2020年9月9日,海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货物 实际在库数量为600盒,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违反国家 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境货物商品数量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监管秩序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0820201000020441号备案清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出具的 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 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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