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06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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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组查/违字[20210006号 当事人:乐华梅兰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乐柯(DimitriLECOCQ)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7层1705室07号 海关编码:1105931226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化复板、强 化复合地板等货物共计5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191000068127、021720191000097130、 021720201000001586、021720201000013305、021720201000015032。具体为 :021720191000068127号报关单项下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申报进口货物、 021720201000013305号报关单项下第一、二、四、五项申报进口货物、021720201000015032号报 关单项下第一、二、三、四项申报进口货物、021720191000097130及021720201000001586号报关 单项下全部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411139900。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均应归入 4411131900项下。021720201000013305号报关单项下第三项申报进口货物、 021720191000068127号报关单项下第二项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4411149900。经查 ,实际商品编号均应归入申报商品编号4411141900项下。当事人申报进口货物商品编号与实际 不符,经核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19674.19元。 以上行为有上述5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 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21 1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