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丽关缉违字〔2021〕0004号决定书1

津东丽关缉违字〔2021〕0004号决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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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进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处罚款人民 币0.1万元整。合并执行,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 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 202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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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丽关组违字(2021)0004号 当事人:天津金蜜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编码:12072609DD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桂荣 联系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37号鼎核一期D座201室 2018年9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厨欢 牌烘焙用糖霜粉,报关单号020220181000168597,申报商品编号 21069090.90,申报的规格型号为白砂糖90%、玉米淀粉10%,总价 38801.66美元。经海关稽查及关税处归类认定,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 列1701.9990,进口关税税率为50%,进口保障性关税税率为40%, 增值税税率为16%,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经计核,当事人共漏缴税款人民币241738.13元。 另经查明,该商品实际成分含量应为白砂糖96.7%、玉米淀粉 3.3%,当事人进口货物规格型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涉案020220181000168597号报关单及附随单据、津 东丽关稽结(2020)202002280156号稽查结论、稽2020-019归类认 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 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 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