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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税关检罚字〔2021〕0015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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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税关检罚字[2021]0015号 云南立拓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晖,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上双桥路 201号银海尚御1幢1607室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一票报关单号为 020220200000773399的促进剂M,申报商品编号为3812100000,申报价值为5460美元。经海关查 验并鉴定,该货物属于9类危险货物(报告编号为2012003118)。当事人在出口申报环节使用未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773399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安全数据单、检测鉴 定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3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1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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