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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12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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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组查/违字[2021]0012号 当事人:葫芦岛市正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积生 住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望海街32-2号楼1单元204楼左间 海关编码:211496056D 2020年12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现代化花岗岩石制品一 票,报关单号为021720200000435242,商品编号为680293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价格 为2574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价格应为人民币257400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 序。 以上行为有实际成交合同、报关单证、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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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葫芦岛市正浩商贸有限公司 91211403MA10QQNJ3T 钱积生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12号 申报不实 2020年12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现代化花岗岩石制品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200000435242,商品编号为6802939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价格为2574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价格应为人民币257400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 罚款 罚款1.3万元 1.3万元 2021/03/02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