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机场关缉查违字〔2021〕0002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井化学无纺布(天津)有限公司 911201115832762431 藤卷贞敏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机场关缉查/违字〔2021〕00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当事人于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向海关申报内销保税料件聚丙烯树脂,部分原产地证过期,共两票报关单,编号为022520201000000816、022520201000000817,无法享受免税政策,造成原产地证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税款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
罚款 当事人于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向海关申报内销保税料件聚丙烯树脂,部分原产地证过期,共两票报关单,编号为022520201000000816、022520201000000817,无法享受免税政策,造成原产地证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税款征收。 16万 2021/2/25 西青海关 11120111MB1814022T
津机场关缉查违字〔2021〕0002号处罚决定书.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青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场关辑查/违字[2021]0002号 三井化学无纺布(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藤卷贞敏,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 区赛达六支路21号,联系电话:18512266089。 当事人于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向海关申报内销报税料件聚丙烯树脂,部分原产 地证过期,共两票报关单,编号为022520201000000816、022520201000000817,无法享受免税政 计2811399元,漏缴税款共计206497.26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海关核查记录、海 关对当事人核查情况的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国中公公国心《天天安国际放成》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A药 X 阳 20 茶 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