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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机场关缉查违字〔2021〕0003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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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王剑 | 罚款 | 0.6 | 11100000732797254U | |||||||||||
|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天津奇华环宇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8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720191000139435、020720191000149771、020720201000006825、020720191000197072、020720191000197985、020720191000219127、020720191000207135、020720191000200205,报关单申报商品品名均为液晶显示屏,规格型号均为TFT2P2996-E,申报税号均为9013803010。经查,由于该司员工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以上进口货物的税号申报不实。经计核,天津奇华环宇科技有限公司漏缴税款23648.41元。 | ||||||||||||||
津机场关缉查违字〔2021〕0003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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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场关辑查/违字[2021]0003号 天津奇华环宇科技有限公司,海关编码12109699VT,2016年6月1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叁佰零 捌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剑,住所在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十五道19号B区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当事人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8票,报关单号分 别为020720191000139435、020720191000149771、020720201000006825、020720191000197072、 020720191000197985、020720191000219127、020720191000207135、020720191000200205,报关单 申报商品品名均为液晶显示屏,规格型号均为TFT2P2996-E,申报税号均为9013803010。经查 ,由于当事人司员工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以上进口货物的税号申报不实。经计核,当事人公 司漏缴税款23648.41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津汽 阳国衣 M () Mocycion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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