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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上述事实有020220201000104850、020220201000104855两票报关单及其随附 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西北展路 發 冲 日 0二- 七 彩中
津北辰关缉违字〔2021〕0005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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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违规 | 罚款 | 0.2万元 | 北辰海关 | 11120113MB181400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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