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武清关缉违字〔2021〕0003号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 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 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 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民共和 福 华 清
津武清关缉违字〔2021〕0003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华源线材制品有限公司 91120223600894351U 王立福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武清关缉违字〔2021〕0003号 违规 2019年9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涂塑铁丝”1票,报关单号为021720190000359662,申报商品编号为72173090,申报总价为86000欧元,出口退税率13%。经查,该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2172000。在2018年11月1日-2020年3月19日期间,该商品编号出口退税率为10%,与申报商品编号出口退税率相差3%。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构成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六条 罚款 罚款 1 无 2021/3/23 天津武清海关 11100000700408744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