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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绳查/违字[2021]0016号 当事人:埃姆兆(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兆菊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滨旅产业园13号楼五层第537-4房间 海关编码:120796059P 2020年12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漆包铝圆线一票,报关 单号为021720200000445767,申报品名为漆包铝圆线,商品编号为8544190000(出口退税率为 13%),申报价格为人民币6434313.28元。经查,货物实际价格应为人民币643431.28元,申报与 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021720200000445767号报关单、情况说明、当事人公司出口退税 资质证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21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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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埃姆兆(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120116073122455T 吕兆菊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16号 申报不实 2020年12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漆包铝圆线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200000445767,申报品名为漆包铝圆线,商品编号为8544190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价格为人民币6434313.28元。经查,货物实际价格应为人民币643431.28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的规定 罚款 罚款2.3万元 2.3万元 2021/03/25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