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附件内容预览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绳查/违字[2021]0017号 当事人:山东科信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晓燕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宝洋路18号宝洋大厦511房间 海关编码:3703967721 2020年9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聚氯乙烯一票,报关单 号为021720200000323521,申报品名为聚氯乙烯,申报税则号列为为39041090.90,出口退税率 为13%,申报总价为551880美元。经查,该货物实际总价为81760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 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200000323521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申请表、当事 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福 营F 化 221年03月29日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17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赵晓燕 | 申报不实 | 罚款 | 1.3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