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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14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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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 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签 别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家和目大 春新港海菜 月30日 天可以将扣苗的货物、 力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共和民光子 新港海 13月30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13、1014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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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廊坊艺全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91131028MA07XJA84T 王培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0年10月22日,当事人委托天津南江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 进口020220201000201173号报关单项下扎带、支架、挡块、手柄,共计719千克,申报商品编号 均为8466920000,总价1440.82美元。经查,实货为控制器用电路板、支架等货物,当事人申报 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旧衣物21件未申报,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于2021年 3月3日将上述货物申报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100001307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 2020年10月22日,当事人委托天津南江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 进口020220201000201173号报关单项下扎带、支架、挡块、手柄,共计719千克,申报商品编号 均为8466920000,总价1440.82美元。经查,实货为控制器用电路板、支架等货物,当事人申报 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另有旧衣物21件未申报,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于2021年 3月3日将上述货物申报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10000130766。
以 上 行 为 有 查 问 笔 录 、 查 验 记 录 、 当 事 人 陈 述 、 0 2 0 2 2 0 2 0 1 0 0 0 2 0 1 1 7 3 及 0 2 0 2 2 0 2 1 0 0 0 0 1 3 0 7 6 6 号 报 关 单 据 等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为 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0.5 2021/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安阳国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91410522052285482B 郭菊只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2020年12月5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01000236597号报 关单项下铝锭50000千克,商品编号7601200090,总价47000美元。经查,实货属于国家禁止进 口 固 体 废 物 。 2 0 2 1 年 2 月 2 6 日 , 你 单 位 将 上 述 固 体 废 物 退 运 出 境 , 报 关 单 号 0 2 0 2 2 0 2 1 0 0 0 0 1 1 8 1 2 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 2020年12月5日,你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01000236597号报 关单项下铝锭50000千克,商品编号7601200090,总价47000美元。经查,实货属于国家禁止进 口 固 体 废 物 。 2 0 2 1 年 2 月 2 6 日 , 你 单 位 将 上 述 固 体 废 物 退 运 出 境 , 报 关 单 号 0 2 0 2 2 0 2 1 0 0 0 0 1 1 8 1 2 5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36597及02022021000011812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 别报告、查问笔录、你单位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4 2021/3/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