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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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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绳查/违字[2021]0018号 当事人: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岑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B座8层 海关编码:1108919211 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石油管接箍1票,报关单号为 020220201000184520,申报价格为114300美元,申报税则号列为73079900.00,进口关税税率4%,增值税 税率13%。经查,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73072900.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申报与实 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35841.89元。 此外,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间,当事人还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过相同的石油管 接箍共3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201000153968、020220191000276693、020220191000102879,申报重量 合计7228千克,申报税则号列均为73079900.00。经查实际货物与此次被查验货物为同种货物,均应归入 税则号列73072900.00项下,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25472.03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84520号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 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3A 21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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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911101081000247636 王振中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18号 申报不实 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天津月祥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石油管接箍1票,报关单号为020220201000184520,申报价格为114300美元,重量为2350千克,申报税号为730799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4%,增值税税率13%)。经东疆海关10月27日查验,发现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号730729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13%)。申报与实际不符。涉嫌申报税则号列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查,当事人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10月27日至2020年10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石油管接箍共3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201000153968、020220191000276693、020220191000102879,申报重量为7228千克,申报税号均为730799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4%,增值税税率13%)。实际货物与此次被查验货物一致,均应归入税号730729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13%)。申报与实际不符。涉嫌申报税则号列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
罚款 罚款8.1万元 8.1万元 2021/4/1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