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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1]1016号 当事人:天津亿鑫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兴,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 心商务区)滨海华贸中心-1118(天津华商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710号) 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委托天津永佰川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 提0九九九0五35111028022 3901909000(进口协定税率:4.2%,增值税率:13%,监管条件:无),申报总价23700000韩国 圆。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100000,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2月10日 将上述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10000105309。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43496及02022021000010530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一地出下十 《天九中中中中国出中》“光州十概《原来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天光 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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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王福兴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罚款 | 4 | 2021/4/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宇佐美文雄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罚款 | 3.6 | 2021/4/2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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