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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将上述货物申报退运出境 出口报关单号0202202000008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96590及02022020000082293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关河银园 新港海菜 华 在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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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第三项申报品名为取向性硅钢片(三角形不规则平板),商品编号为7226110000,数量为 15940千克,价格为9085.8美元。经查,实货中有32710千克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价值 18309.3美元,商品编号应为7204290000。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限制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将上述货物申报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020220200000637629。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96588及02022020000063762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共团月光 新港海 在4月0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平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万自高三工”有生量林回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 新港海菜 A 我7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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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任俊萍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罚款 | 2 | 2021/4/9 | 11100000000133313D | |||||||||
| 任俊萍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罚款 | 3 | 2021/4/9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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