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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28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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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74551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还、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修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業和目无天 春新澄海 在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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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舱单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来和目无乐 新港海 ¥月16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港海菜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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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瑞安森(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91120223794995336R 孙江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 2020年11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00000745512号 报关单项下无纺布擦拭布6976.4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5603929000(出口退税率:13%),申 报FOB 总价189095美元,单价0.2277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货总价和单价申报应分别为 18909.5美元和0.0228美元。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 罚款 2020年11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00000745512号 报关单项下无纺布擦拭布6976.4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5603929000(出口退税率:13%),申 报FOB 总价189095美元,单价0.2277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实货总价和单价申报应分别为 18909.5美元和0.0228美元。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74551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修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0.4 202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 91310000607349882Y 徐卫国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0年7月4日,当事人代CSCL AUTUMN轮向天津新港海关传输032W航次舱单电子数据 过程中,将提单号为OOLUEP13685720的舱单数据传输错误,OOLU8166232号集装箱传输为空 箱数据。经查,该集装箱中实际装有谷物172件,共计5530千克。当事人电子数据传输不准确 ,影响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警告并罚款 2020年7月4日,当事人代CSCL AUTUMN轮向天津新港海关传输032W航次舱单电子数据 过程中,将提单号为OOLUEP13685720的舱单数据传输错误,OOLU8166232号集装箱传输为空 箱数据。经查,该集装箱中实际装有谷物172件,共计5530千克。当事人电子数据传输不准确 ,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舱单电子数据、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予以警告;
2、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 202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