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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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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20号 当事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旭波 住所:天津河西区徐州道5号、塘沽新港二号路38号、和平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1308A号 海关编码:1207968778 2021年2月5日,当事人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船舶舱单信息,船名:地中海玛格丽塔 MSCMARGARITA,航次:XAO50A,提单号:MSCXA050A01。经查,申报为空箱的箱号为 FSCU9770830的集装箱非空箱,当事人传输船舶舱单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进口舱单、电子数据、进口舱单更正证明、进口提单、陈述材料以及笔录等 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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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46993 许旭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20号 申报不实 2021年3月12日,东疆海关移交线索称: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申报船名:地中海玛格丽塔MSCMARGARITA,航次:XA050A,提单号:MSCXA050A01,东疆海关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原申报为空箱的箱号为FSCU9770830的集装箱中有施华蔻品牌洗、护发产品共21660瓶,共计14257千克。该司涉嫌传输船舶舱单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罚款 罚款0.1万元 0.1万元 2021/04/21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