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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4904000(出口退税率13%)。 。实际货物化纤被的价格为人民币283762.5元,枕头的价格为人 民币25000元,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160650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8.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共和国光 新港海菜 81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天法》第儿十二 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天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天子 新港海洋 42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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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7244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归类认定 书、查验记录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春新港海菜 4月27日 天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有以当事) 提供的担保批放, V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冠天津 日 特 新港海菜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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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可以将扣苗的货物、 物品、 长公义明门放 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源同无 新港海菜 2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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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9918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归类认定书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共和目无术 新港海 4月27日 茶 天可以将扣苗的货物、物品、违 依运文明式游 FLVB 六的担休批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和国 3 新港海菜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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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新疆中恩高科技管业有限公司 91650100MA7822A58D 安宝宇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2020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模具,商品编码84779000(进口关税率:0%、进口增值税率:13%),总价人民币9980000元,原产国中国台湾。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84807900(进口协定关税率:0、进口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9918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规定
罚款 2020年10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模具,商品编码84779000(进口关税率:0%、进口增值税率:13%),总价人民币9980000元,原产国中国台湾。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码84807900(进口协定关税率:0、进口增值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9918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等材料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整。 0.5 4/27/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建大橡胶(天津)有限公司 91120223666121407J 杨银明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再生胶”,申报商品编码4003000000,重量20000千克,总价11200美元。经查,该票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办案人员于2020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津新关缉责退字【2020】C87号责令退运决定书,涉案货物于2021年1月8日被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020220210000017237。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020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10000017237号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单,检验报告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罚款 2020年10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再生胶”,申报商品编码4003000000,重量20000千克,总价11200美元。经查,该票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办案人员于2020年1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津新关缉责退字【2020】C87号责令退运决定书,涉案货物于2021年1月8日被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020220210000017237。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02078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10000017237号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单,检验报告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2 4/27/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 91370220163625005T 刘庆玉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2020年9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变频整流单元2台,申报商品编码8543709990(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3%),总价为141088.82美元。经查,该票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85044019(监管证件代码3,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7244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归类认定书、查验记录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规定 罚款 2020年9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变频整流单元2台,申报商品编码8543709990(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3%),总价为141088.82美元。经查,该票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85044019(监管证件代码3,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率为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7244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归类认定书、查验记录等材料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0.1 4/27/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漯河市瑞美泰服装有限公司 91411104MA45Y2X77Y 田瑞华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2020年3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被子”,申报被子内填充物为“羊绒90%、聚酯纤维10%”,申报商品编码9404902090(出口退税率13%),净重9800千克,FOB价格578200美元。经查,被子内填充物为100%聚酯纤维,应归入商品编码9404904000(出口退税率13%),另实货内有500个枕头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9404904000(出口退税率13%)。实际货物化纤被的价格为人民币283762.5元,枕头的价格为人民币25000元,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160650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 罚款 2020年3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被子”,申报被子内填充物为“羊绒90%、聚酯纤维10%”,申报商品编码9404902090(出口退税率13%),净重9800千克,FOB价格578200美元。经查,被子内填充物为100%聚酯纤维,应归入商品编码9404904000(出口退税率13%),另实货内有500个枕头未申报,应归入商品编码9404904000(出口退税率13%)。实际货物化纤被的价格为人民币283762.5元,枕头的价格为人民币25000元,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160650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材料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8.6万元整。 48.6 4/27/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