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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21号 当事人:哈尔滨电气动力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立伟 住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赣水路222-3号 海关编码:2301916152 家加发,生亿 021720201000104683,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钛板,申报价格为11787.12美元,申报税号为 8108903290,申报重量为1284千克。经查,其中362千克为钛废碎料,应归入税号 8108300000,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影响国家进出口管理。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021720201000104683号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情况 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出口退运报关单据、出口舱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福 海 2021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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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张立伟 | 申报不实 | 罚款 | 罚款1万元 | 1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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