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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年五 T 海 华 欢 业N S2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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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丽关违字[2021]1008号 当事人:天津盛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月美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罗马花园A-2-14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3845536XG 2019年6月3日、2019年7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 报进口气溶胶分析仪33台,报关单号020720191000097589、020720191000128313, 原产国美国,申报商品编号为9027809900,申报进口时关税率5%,申报CIF总 价共计108966.89美元。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4248999,申报进口时 关税率10%。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国家税款共计人民 币42304.7元。 成00 关申报进口气溶胶分析仪14票,共计145台,报关单号020720171000149153等, 原产国美国,申报商品编号均为9027809900,申报CIF总价共计443655.97美元。 经查,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4248999。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与实际 不符,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上述事实有020720191000097589、020720191000128313等16票报关单及其随 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 国家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4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 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合并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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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李月美 | 违规 | 罚款 | 2.6万元 | 2021/5/8 | 东丽海关 | 11120110MB181403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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