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武清关检罚字〔20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 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共和国际 2020年 华
津武清关检罚字〔20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清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武清关检罚字[2021]0001号 当事人:北京丽思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O1BWRL9F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一萍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3号3层303室 2021年4月2日,当事人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折页机2台,报关单号 020220211000063037号,申报成交方式CIF,申报总价为人民币340000元。该两 台折页机于同日向海关报检,检验检疫申请号为121000001945574。2021年4 月14日,经海关检查发现,该批货物未经海关检验,已擅自销售。当事人的行 为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63037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国内销售合同、当 事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津武清关检罚字〔2021〕0001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张一萍 | 罚款 | 罚款 | 2.4 | 无 | 11100000700408744E |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