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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场关辑查/违字[2021]0008号 自然阳光(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海关编码310694938T,2007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 本美元1300万,法定代表人JONATHANDAVIDLANOY,住所在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 9楼903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 2019年11月,当事人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 020720191000207201,第3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自然阳光赋力能量代餐粉-巧克力味(运动营养 食品)”,申报税号为2106909090。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当事人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七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91000048234、020220191000060416、 020220191000110892、020220191000172440、020220191000201300、020220191000273768、 成米话方小大心心51111860604 养食品)”的,申报税号也为2106909090。经查,由于当事人司员工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以 上进口货物的税号申报不实。经计核,当事人公司漏缴税款365997.98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鉴定结论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 2021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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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阳光(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 310694938T JONATHAN DAVID LANOY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机场关缉查/违字〔2021〕00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2019年11月,自然阳光(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020720191000207201,第3项商品申报品名为“自然阳光赋力能量代餐粉-巧克力味(运动营养食品)”,申报税号为2106909090。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自然阳光(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七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91000048234、020220191000060416、020220191000110892、020220191000172440、020220191000201300、020220191000273768、020220201000007525,报关单中商品申报品名为“自然阳光赋力能量代餐粉-巧克力味(运动营养食品)”的,申报税号也为2106909090。经查,由于该司员工对税则理解有误,致使以上进口货物的税号申报不实。经计核,自然阳光(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漏缴税款365997.9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
26 2021/05/14 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11100000732797254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