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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55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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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3112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0220210000044873号报关单、查 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查验记录、鉴定意见等 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八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共和目无院 新港海 年 405月21日 天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有以当手 人提供的担保批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电天津 国 新港海菜 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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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圣凡(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刘颖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55号 | 罚款 | 2 | 5/21/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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