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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北塘关缉违字〔2021〕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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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塘海关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津北塘关绳违字(2021)1001号 当事人:天津五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 住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恒基馨苑底商8号 配 海关编码:1216980009 月 米 2020年12月2日,当事人代理深圳市瑞源冷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 苏 式向北塘海关申报进口冷冻碎猪肉1票,报关单号022620201000010170,申报数 量26212.86千克,申报CIF价格63567.76美元。经北塘海关核查发现,该票货物 未按海关指令到指定地点进行查验。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将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影 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022620201000010170号报关单、代理报关报检协议、书面陈述、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共和国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好 海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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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内容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刘海滨 | 罚款 | 0.4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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