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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66号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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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6832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往来电子邮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共和同无场 新港海 安05月29日 关可以将扣备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面 城 共利 新港海 福 124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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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王再云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66号 | 罚款 | 科处罚款20万元 | 20 | 5/29/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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