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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绳查/违字[2021]0023号 当事人:厦门共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739号创想中心B座1902单元 海关编码:3502160DZC 2020年1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膜覆盖系统1台,报关单 号021720201000000147,申报商品编号8479899990,进口关税税率0%,申报价格849150.50欧元 。经查,实货应分为六项进行申报:1、覆盖膜,应归入商品编号63079000项下,进口关税税 率6%;2、控制系统,应归入商品编号903289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7%;3、水封井通风系统 ,应归入商品编号681189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8%;4、管道,应归入商品编号73269090项下 ,进口关税税率8%;5、PVC管,应归入商品编号3917230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0%;6、其他 塑料制品,应归入商品编号39269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10%。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经核 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489253.91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00147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 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e 2021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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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组违字[2021]1002号 当事人:天津中侨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昕婷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7 号楼- 2、4-601(飞腾(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095号) 海关编码:1207661952 2020年9月14日至10月1日,当事人作为货运代理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分别向天津东 疆海关代理申报进口云杉原木共计7票,报关单号分别为021720201000085433、 021720201000087178、021720201000087198、021720201000082100、021720201000082142、 021720201000083650、021720201000090343,申报原产国均为德国。经查,上述进口货物原产 国均为捷克,与申报不符,影响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上述7票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 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 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 网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洋 202年年H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23号、津东疆关缉违字〔2021〕1002号.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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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王昕婷 | 津东疆关缉违字〔2021〕1002号 | 申报不实 | 罚款 | 0.5万元 | 2021/5/31 | 111000006940853192 | ||||||||
| 王国平 |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23号 | 申报不实 | 罚款 | 38万元 | 2021/5/31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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