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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20210000327695号报关单、鉴别报告、付汇单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武汉目天开 新港海 206月16日 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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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211000057998、020220210000346269号报关单及 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医实和国光子 新港海菜 2月17日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港海菜 3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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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鸿有进出口有限公司 91120223MA06AF745Y 王树峰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 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聚酰胺切片51071千克,商品编号 3908101200,总价53624.55美元,报关单号020220211000057998。经查,实货中有固体废物 50200千克,当事人单位违法进口固体废物。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申报退运出境 ,报关单号0202202100003462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 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聚酰胺切片51071千克,商品编号 3908101200,总价53624.55美元,报关单号020220211000057998。经查,实货中有固体废物 50200千克,当事人单位违法进口固体废物。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申报退运出境 ,报关单号020220210000346269。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211000057998、020220210000346269号报关单及 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4 2021/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天津达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120116MA06JF0N5E 袁长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 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再生纸浆(浆块)201790千 克,总价人民币504475元,报关单号020220211000052672。经查,实货属于固体废物。2021年 5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申报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100003276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 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再生纸浆(浆块)201790千 克,总价人民币504475元,报关单号020220211000052672。经查,实货属于固体废物。2021年 5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固体废物申报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10000327695。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020220211000052672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020220210000327695号报关单、鉴别报告、付汇单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16 2021/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