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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77号 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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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2503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号报天单、 当手 人的陈述、询问笔录、查验记录,鉴别报告、付汇单据、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共私国大业 新港海菜 月22日 21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县天乐 福 新港海菜 06月22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76号 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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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4234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10000312971号报关单、查问 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别意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和国天发 新港海菜 X 月22日 天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新港海关 年06月22日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73号 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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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和目无 新港海菜
津新港关缉(肆)查违字〔2021〕0002号 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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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2618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10000300895号报关单、当事 人的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鉴别报告,付汇单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共和目天 春新港海米 月22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不无 新港海菜 48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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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河北北山贸易有限公司 91130105MA09XPWW9W 王少林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肆)查/违字〔2021〕00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2021年2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商品编码为4706200000,品名“再生湿纸浆”,总重253100千克。经查,该批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5月5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12 6/22/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任丘宝达福曼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91130982MA08XUTA2D 何卫征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7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2021年1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橡胶板400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4003000000,总价80000元人民币。经查,该票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1年3月24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申报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10000185096。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21100002070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10000185096号报关单、查验记录、鉴定意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罚款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4 6/21/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天津君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120110300748459U 张和艳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76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2021年3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进口“奶油色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231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5501300090,总价8778美元。经查,该批货物检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20千克。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10000312971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4234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10000312971号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别意见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罚款 2021年3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进口“奶油色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231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5501300090,总价8778美元。经查,该批货物检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20千克。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2021年5月11日,当事人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报关单号020220210000312971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4234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10000312971号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别意见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0.2 6/24/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天津市西青区顺康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120111300394881T 李杰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7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2021年2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卷膜,重量为18858千克,申报商品编码3920910090,总价6034.56美元。经查,该票货物中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413.1千克,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4月8日申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罚款 2021年2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卷膜,重量为18858千克,申报商品编码3920910090,总价6034.56美元。经查,该票货物中有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413.1千克,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4月8日申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单号为020220210000225511。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2503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10000225511号报关单、当事人的陈述、询问笔录、查验记录,鉴别报告、付汇单据、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1 6/23/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