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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九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预混合机,商品编号8474390000(进口关税税率 5%,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15431400日元。经查验,该项货物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 847982009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 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21948.83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4501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货物物品 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共和目无动 新港海菜 月22日 按罚款数额的日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国天粉 共和国 家 新港海菜 128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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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20210000347387。 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39582、020220211000039583、020220210000347385、 020220210000347387号报关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别报告、证人证言等 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春新港海菜 2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弟儿了 天施乐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日 ? 新港海 A ¥ 8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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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68.75美元,单价28.06美元;女衬衫960件 商品编号6206400090 口退税率 13%),FOB总价24192美元,单价25.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男衬衫实际总价和单价应分别为 14116美元和4.98美元,女衬衫实际总价和单价应分别为4439.82美元和4.62美元。当事人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1000000928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港海菜 民共和限 关印 平 在06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乐之规足 均为 三Ye 州 小人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明月天 十 新港海菜 美 2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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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H 小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业 和 新港海关 22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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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万都(北京)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91110000746100139J 崔秉洛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7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 2020年6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00000346986号报 关单项下两项货物:“前卡钳总成-左”和“前卡钳总成-右”各960个,商品编号均为 870830999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共计476755.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实货总价应为人 民币476755.2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34698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相关证 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 罚款 2020年6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00000346986号报 关单项下两项货物:“前卡钳总成-左”和“前卡钳总成-右”各960个,商品编号均为 870830999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共计476755.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实货总价应为人 民币476755.2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34698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相关证 据材料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1 6/21/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保定优贝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911306056975528163 刘志华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7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 2021年1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009289号报 关单项下两项货物:男衬衫2832件,商品编号6205300099(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79468.75美元,单价28.06美元;女衬衫960件,商品编号6206400090(出口退税率 13%),FOB总价24192美元,单价25.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男衬衫实际总价和单价应分别为 14116美元和4.98美元,女衬衫实际总价和单价应分别为4439.82美元和4.62美元。当事人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 罚款 2021年1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10000009289号报 关单项下两项货物:男衬衫2832件,商品编号6205300099(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79468.75美元,单价28.06美元;女衬衫960件,商品编号6206400090(出口退税率 13%),FOB总价24192美元,单价25.2美元。经当事人自查,男衬衫实际总价和单价应分别为 14116美元和4.98美元,女衬衫实际总价和单价应分别为4439.82美元和4.62美元。当事人申报不 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整。 0.37 6/22/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唐山爱信佳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91130200557679655W 村濑博保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2020年12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01000245014号 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九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预混合机,商品编号8474390000(进口关税税率 5%,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15431400日元。经查验,该项货物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 847982009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 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21948.83元。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4501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货物物品 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2020年12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01000245014号 报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九项货物申报品名为预混合机,商品编号8474390000(进口关税税率 5%,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15431400日元。经查验,该项货物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 8479820090(进口关税税率7%,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 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21948.83元。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4501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货物物品 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1.7 6/22/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
内蒙古优易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91150900MA0PWH5W45 张磊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8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 2021年3月3日,当事人分两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粗制氧化锌共计 145352千克,商品编号均为3824999980,总价50873.2美元,报关单号为020220211000039582、 020220211000039583。经查,实货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固体废物。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两票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020220210000347385、 020220210000347387。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39582、020220211000039583、020220210000347385、 020220210000347387号报关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别报告、证人证言等 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 罚款 2021年3月3日,当事人分两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粗制氧化锌共计 145352千克,商品编号均为3824999980,总价50873.2美元,报关单号为020220211000039582、 020220211000039583。经查,实货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固体废物。2021年5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两票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020220210000347385、 020220210000347387。以上行为有020220211000039582、020220211000039583、020220210000347385、 020220210000347387号报关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别报告、证人证言等 相关证据材料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整。 18 6/23/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