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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查/违字[2021]0026号 当事人:普睿司曼(天津)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玉锦 住所: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津荣道16号 海关编码:1211930073 2020年10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自法国进口的 塑料扁条,报关单号为020720201000158103,申报品名为塑料扁条,申报总价为13495.58欧元 ,申报税则号列为39201090.90,申报数量为3084千克。后经海关查验并化验鉴定该货物实际应 归入税则号列39159090.00项下,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020720201000158103号报关单、海关查验记录、鉴定报告、情况 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出口退运报关单据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出心二就出压的十一一武中广广中》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电 2021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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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商玉锦 | 申报不实 | 罚款 | 罚款1万元 | 1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 王少林 | 申报不实 | 罚款 | 罚款6万元 | 6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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