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附件
津东丽关检罚字〔202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丽关检罚字[2021]0002号 当事人:酷宠(上海)商务服务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230MA1HH15R21 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黄宛楠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T19684室 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向北京机场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 报关单号为020720211000043794,申报品名为“NBC复配姜黄素 原液”,申报税号为2106909090(杂项食品),申报数量39瓶, 申报成交方式CIF,申报总价为780元人民币,申报目的地为天津 市东丽区。经查发现,该票货物在未经检疫合格的情况下,仅剩1 7瓶“NBC复配姜黄素原液”在库,其余已擅自动用。当事人的行 为构成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未经海关允许,擅 自动用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0720211000043794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当事人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国内发货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津东丽关检罚字〔2021〕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jpg
附件内容预览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 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中请行政复 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 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 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东游 (年道 办
津东丽关检罚字〔2021〕0002号.xlsx
附件内容预览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黄宛楠 | 罚款 | 罚款 | 0.12 | 无 | 11120110MB18140307 |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