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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税区关违字[2021]0009号 当事人:上海五丰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斐联系地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200弄20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38540775 2021年3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墨水 13863千克,报关单号020220210000174067,申报商品编号为3215909000,出 口退税率13%,申报C&F总价6100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印刷油墨,应归入 商品编号32151900,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 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述事实有020220210000174067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 人陈述及相关人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 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 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 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爱华人民CZ 满 2021年7月20 米聚T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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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罗锦斐 | 违规 | 申报不实 | 罚款 | 4万元 | 1110000000013339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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