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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293908.33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63880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化验鉴定 证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贸易单据、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 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和国天烧 新港海菜 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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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货物退运出境,报天单号020220210000347346。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4125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 、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业 共和区 新港海 40月26日 水 请效以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日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招 新港海关 1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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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120116690687320P | 李学宴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91号 | 罚款 | 2 | 7/26/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 91120116578349452G | 李惠兰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92号 | 罚款 | 29 | 7/26/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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