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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组查/违字(2021)0030号 当事人:天津爱瑞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宾馆路向荣里55门516号 2021年3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方管至澳大利 亚一票,报关单号021720210000096166,申报数量为99360千克,184件,申报商 品编号730661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139288美元。后经当事人自查发 现,实际总价应为75215.52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1720210000096166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删改审批 单、收汇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2011月2 老报中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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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曹勇 | 申报不实 | 罚款 | 0.27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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