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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别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春新港海菜 141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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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91120000103063645A 孙斌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1〕10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丁基再生胶25000千克 , 商品编号为4003000000,总价人民币140000元,报关单号为020220211000078382。经查,实货 为 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 关 单号为020220210000461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 罚款 2021年4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丁基再生胶25000千克 , 商品编号为4003000000,总价人民币140000元,报关单号为020220211000078382。经查,实货 为 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1年7月8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 关 单号为020220210000461114。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02022021100007838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 、鉴别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2 7/30/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1110000000013331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