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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D 皖A皖8K399 百 2021年7月21日 皖AFE3L51 新 皖新医无 福 皖8886 皖 2021年21日 M
津机场关缉查字〔2021〕1001号处罚决定书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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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9日至6月7日,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在 020720101070030029号等9票报关单项下向天津滨海机场海 关(原天津机场海关)申报进口商品编号85437099.90项下 偏航编码器、85030030.00项下缓冲减速器、85321000.00项 下电力电容器等货物,申报FOB总价共计5087108.4欧元, 其中85437099.90项下偏航编码器、85321000.00项下电力电 容器进口无关税,85030030.00项下缓冲减速器进口关税税 率1%。经查,实际货物为变奖控制系统,应归入商品编号 实力 民共和 90328900.04,进口关税税率4%。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和 明知上述货物的真实品名,但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 仍按照虚假品名委托 代办向海关申报等事宜,以伪报 品名的方式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逃避海关监 管,偷逃国家税款共计人民币2222849.18元。 以上拿实有 020720101070030029、 020720101070030037、 020720101070030038、 020720101070030039、 020720101070030040、
津机场关缉查字〔2021〕1001号处罚决定书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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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20101070030041、 020720101070030042、 020720101070030043、020720101070030045号等进口货物报 关单及随附单据、反映货物真实品名的单据、陈述材料、查 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和 的上述行为 已构成走私行为。 2021年6月21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向天津瑞能电气 有限公司送达津机场关绳告字【2021】1001号《行政处罚告 知单》、向 送达津机场关绳告字【2021】1002号《行 政处罚告知单》。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及听证申请。2021年7月14日,天津滨海机场海关举行行 政处罚听证,并制作了听证笔录。经充分听取天津瑞能电气 有限公司的意见并经复核,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事 实、理由、证据不能成立,决定不采纳其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决定对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和 没收走私货物。由于 走私货物无法或不便没收,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天津瑞能电气 有限公司和 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47392038元。 其中,对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追缴人民币46992038元; 追缴人民币400000元。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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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张传卫 | 其他 | 对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和赵某某没收走私货物。由于走私货物无法或不便没收,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和赵某某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人民币47392038元。其中,对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追缴人民币46992038元;对赵某某追缴人民币400000元。 | 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 11100000732797254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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