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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31号 当事人:天津恒荣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第六大道第博雅园36-3-401 2021年1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磨边 2021年7月30的 浮法玻璃至意大利,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022164,申报品名为磨边浮法玻 璃,申报税则号列为70060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228768.00欧 元。经查货物实际总价为28768.00欧元,实际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21000002216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 申请表、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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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王金生 | 申报不实 | 罚款 | 1.1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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