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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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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31号 当事人:天津恒荣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第六大道第博雅园36-3-401 2021年1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磨边 2021年7月30的 浮法玻璃至意大利,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022164,申报品名为磨边浮法玻 璃,申报税则号列为70060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228768.00欧 元。经查货物实际总价为28768.00欧元,实际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 以上事实有021720210000022164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报关单修改 申请表、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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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恒荣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1120102MA06A7XH5W 王金生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1号 申报不实 2021年6月22日,东疆海关移交线索称,天津恒荣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天津胜天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磨边浮法玻璃至意大利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210000022164,申报品名为磨边浮法玻璃,申报税号为70060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228768欧元。经天津恒荣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期自查发现,货物实际总价为28768欧元,实际与申报不符,该司涉嫌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不实,影响海关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20.6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
项之规定
罚款 罚款1.1万元 1.1万元 2021/07/30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