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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2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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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王蕾 | 申报不实 | 罚款 | 1.5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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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国天堂 茶 福 民 蓝年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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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辑查/违字(2021)0032号 当事人:大连鑫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石路88-101号1-2层1号 2020年7月27日,当事人委托天津万方同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 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水泥毯至卢旺达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200000231385, 商品编号为6810999000,出口退税率为10%,申报总价为555460.8美元。经当事 人自查发现,该票货物实际总价为128028.8美元,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证、删改审批单、收汇记录、情况说明、笔录 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网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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