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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组查/违字(2021)0034号 当事人:天津世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桂江道30号-782 2020年12月21日,当事人代理常州市联合大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 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摩托车配件链轮等至巴西一票,报关单号为 021720200000432529,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摩托车配件链轮,申报税号为 87141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54655美元;第二项货物品名为链 条,申报税号为7315112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01908美元。后经 当事人自查,该票货物申报价格错误,第一项货物实际总价为70488.03美元,第 二项货物实际总价为62299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 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证、删改审批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 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8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和国天烧 ? 通 2021 5 牌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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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天津世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91120105MA05JN3071   马骏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1〕0034号 申报不实 2020年12月21日,当事人代理常州市联合大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摩托车配件链轮等至巴西一票,报关单号为021720200000432529,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摩托车配件链轮,申报税号为87141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54655美元;第二项货物品名为链条,申报税号为7315112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01908美元。后经当事人自查,该票货物申报价格错误,第一项货物实际总价为70488.03美元,第二项货物实际总价为62299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罚款 罚款0.87万元 0.87万元 2021/08/5 天津东疆海关 11100000694085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