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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组查/违字(2021)0034号 当事人:天津世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桂江道30号-782 2020年12月21日,当事人代理常州市联合大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 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摩托车配件链轮等至巴西一票,报关单号为 021720200000432529,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摩托车配件链轮,申报税号为 871410009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54655美元;第二项货物品名为链 条,申报税号为7315112000,出口退税率为13%,申报总价为401908美元。后经 当事人自查,该票货物申报价格错误,第一项货物实际总价为70488.03美元,第 二项货物实际总价为62299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 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合同、发票、报关单证、删改审批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 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8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 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和国天烧 ? 通 2021 5 牌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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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马骏 | 申报不实 | 罚款 | 0.87万元 | 1110000069408531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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