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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丽关维违字【2021]1010号 当事人:基伊埃机械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编码:1215940290 法定代表人:Alexander Ruediger Krausse 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达路8号 2020年6月5日,东丽海关对当事人开展稽查,经稽 查审核报告(编号202002280063)认定,当事人部分保税 料件2019年第三季度申报单耗比实际耗用高,单耗申报不 共 实。经海关计核,当事人单耗申报不实具体项目共706项, 2 货物价值人民币434.01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680031.49 元。 当事人进口保税料件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 品单位耗料量,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涉案货物清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及相关单 位情况说明、笔录材料、海关稽查审核报告、《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 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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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 动! 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 茶 画 海 华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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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漏缴税款 | 罚款 | 罚款 | 30万 | 无 | 2021/8/6 | 11120110MB181403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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