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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贰)违字(2021)0069号 当事人:济宁亿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70894074X 法定代表人:徐亚男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经济开发区科创中心科技楼2层213室 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 020220201000221069号报关单项下“朱草”9000千克,C&F总价1620美元,商品编号 14049010.00(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9%,监管条件:AB)。经查,实货为“软紫草” C&F总价应为38700美元,应归入商品编号12119039.99(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 9%,监管条件:ABQ,需进口药品通关单)。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及围家 税款征收,涉案货物价值人民币259217.8元,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38714.48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221069号报关单据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 查 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8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 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工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 X 去和 福 湖 海 年月1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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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91370800MA3U4X335D | 徐亚男 | 法人及法人企业 | 津新港关缉(贰)违字〔2021〕0069号 | 罚款 | 3.87 | 8/12/2021 | 11100000000133313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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